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海洋功能区划 第十条 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海洋功能区划 第十条 批准海洋功能区划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海洋功能区划向社会公布;但是,涉及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布。经修改的海洋功能区划按照前款规定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