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海域使用权的取得

第十二条

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海域使用权的取得 第十二条 海域使用权可以通过申请批准或者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其他经营性项目用海以及同一海域有两个以上相同海域使用方式的意向用海者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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