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海洋功能区划 第八条 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海洋功能区划 第八条 编制海洋功能区划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海洋功能区划编制的技术规范,并组织专家论证。编制海洋功能区划应当采取公示、征询等方式听取社会公众和用海单位意见,并将意见采纳结果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