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海洋功能区划

第六条

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海洋功能区划 第六条 省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依据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组织编制省海洋功能区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沿海设区的市、县(市)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省海洋功能区划组织编制本辖区海洋功能区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县(市)海洋功能区划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报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核。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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