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海洋功能区划
第七条
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二章 海洋功能区划 第七条 编制海洋功能区划应当遵循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的原则,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海洋环境保护要求,明确下列内容:
(一)按照海域的区位、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等自然属性,明确海域功能;
(二)确定渔业养殖海域最低保有面积;
(三)确定生态保护海域最低保有面积和填海、围海规模,划定可围填区、限围填区和禁围填区;
(四)明确红树林、滨海湿地、海湾、入海河口、重要渔业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措施。
(一)按照海域的区位、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等自然属性,明确海域功能;
(二)确定渔业养殖海域最低保有面积;
(三)确定生态保护海域最低保有面积和填海、围海规模,划定可围填区、限围填区和禁围填区;
(四)明确红树林、滨海湿地、海湾、入海河口、重要渔业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