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省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共同做好海域使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沿海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海域使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