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本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海洋功能区划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项目用海、出让海域使用权的;
(三)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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