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确定海陆分界的海岸线按照国家标准执行,河(江)海界线由省人民政府划定。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