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海域使用权终止后,原海域使用权人未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或者影响其他用海项目的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原海域使用权人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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