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海域使用与保护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海域使用与保护 第三十六条 填海形成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填海项目,填海形成土地后,海域使用权人可以凭海域使用权证书、海域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海洋主管部门出具的填海面积和填海形成土地界址的确认文件等材料,向设区的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不再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通过申请批准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填海项目,填海形成的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或者属于协议出让土地范围的,海域使用权人可以凭海域使用权证书、海洋主管部门出具的填海面积和填海形成土地界址的确认文件等材料,向设区的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划拨土地或者协议出让土地相关手续,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其中,办理协议出让土地手续的,应当按照土地市场评估价格扣除海域使用金和实际投入的填海成本后的价格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填海项目,海域使用权证书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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