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海域使用与保护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海域使用与保护 第三十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提出的换发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由同级人民政府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自土地使用权登记之日起,相应的海域使用权同时消灭。
土地使用权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事项即时告知海域使用权登记机构。海域使用权登记机构应当即时办理海域使用权的注销登记。
海域使用权未全部转换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剩余部分的海域使用权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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