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海域使用与保护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海域使用与保护 第三十七条 填海形成土地的使用权期限为海域使用权期限的剩余期限。剩余期限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土地使用权最高期限的,填海形成土地的使用权期限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期限确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