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海域使用与保护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四章 海域使用与保护 第三十四条 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海域使用权终止。
海域使用权终止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海域使用权人不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并公告。
海域使用权终止后,原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或者影响其他用海项目的用海设施和构筑物。
海域使用权终止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海域使用权人不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并公告。
海域使用权终止后,原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或者影响其他用海项目的用海设施和构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