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五条

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五条 保护同一对象的各段海塘作为一个闭合区,应当按照同一标准建设。
海塘的挡潮排涝等配套设施的御潮标准,不得低于该海塘的建设标准。
一、二级海塘建设需要分期实施的,应当报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用于海塘配套的涵闸、通道等工程设施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御潮标准一次建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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