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七条 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的海塘建设项目审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办理,建设单位向发展和改革部门报批项目,须附有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同意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