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八条
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八条 除第十七条规定的项目外,以地方筹资、群众捐资投劳为主的海塘建设项目和专用海塘建设项目,按照下列管理权限审批:
(一)三级以上和跨设区的市的海塘建设项目,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省发展和改革部门备案;
(二)四、五级和跨县(市、区)的海塘建设项目,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同级发展和改革部门备案;
(三)无等级的海塘建设项目,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同级发展和改革部门备案。
(一)三级以上和跨设区的市的海塘建设项目,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省发展和改革部门备案;
(二)四、五级和跨县(市、区)的海塘建设项目,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同级发展和改革部门备案;
(三)无等级的海塘建设项目,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同级发展和改革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