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八条

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八条 除第十七条规定的项目外,以地方筹资、群众捐资投劳为主的海塘建设项目和专用海塘建设项目,按照下列管理权限审批:
(一)三级以上和跨设区的市的海塘建设项目,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省发展和改革部门备案;
(二)四、五级和跨县(市、区)的海塘建设项目,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同级发展和改革部门备案;
(三)无等级的海塘建设项目,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同级发展和改革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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