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5-12-04 共 5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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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塘的建设、维护和管理,防御、减轻风暴潮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 第二条 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海塘,是指抗御风暴潮灾害的海岸防御工程和河口内最高水位主要由潮水位控制河段的堤防工程,包括海塘塘身、镇压... 第三条 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海塘建设、维护和管理及与海塘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塘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并把海塘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海塘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海塘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第六条 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海塘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海塘建设... 第七条 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各级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 第八条 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海塘抢险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塘设施和依法参加海塘抢险的义务。 对在海塘建设、维...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海塘建设和涉及海塘安全的其他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海塘建设总体规划和海塘建设区域规划进行。 第十条 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海塘建设总体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环... 第十一条 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海塘建设区域规划由海塘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海塘建设总体规划,结合当... 第十二条 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海塘建设总体规划和海塘建设区域规划的修改,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 第十三条 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 海塘按照保护对象的重要程度分为五级: (一)保护特别重要目标或者非农业人口在一百五十万以上的重要城市的,应... 第十四条 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四条 海塘的具体技术标准、规范,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等因素制定。 第十五条 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五条 保护同一对象的各段海塘作为一个闭合区,应当按照同一标准建设。 海塘的挡潮排涝等配套设施的御潮标准,不得低于... 第十六条 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六条 海塘建设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一至三级海塘建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 第十七条 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的海塘建设项目审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办理,建设单位向发展和改革部门报批项目,须... 第十八条 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八条 除第十七条规定的项目外,以地方筹资、群众捐资投劳为主的海塘建设项目和专用海塘建设项目,按照下列管理权限审批... 第十九条 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九条 一至五级海塘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和质量监督制度,确保海塘建设质量。 第二十条 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条 海塘的设计、施工和监理依法实行资质管理制度。资质认证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禁止无相应资质...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一条 海塘的设计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一、二级海塘应当由具有乙级以上水利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二...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二条 海塘的施工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一、二级海塘应当由具有二级以上水利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 (二...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三条 一至四级海塘建设项目,应当实行施工监理制度。有条件的地方,也应当对五级海塘建设项目实行施工监理制度。 海...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四条 海塘建设项目竣工后,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的规定,由批准立项部门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应当采取措施,限期达到...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海塘的日常维护和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一、二级海塘和保护重要目标的三级海塘,由县级以上人民...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海塘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海塘的受益范围或者重要程度,确...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海塘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海洋与渔业等部门,按照下列标...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海塘塘身垦种作物、存放物料、装卸货物、放牧等。 海塘及涵闸管理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挖塘、采石...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海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组织地拆除在海塘及沿塘涵闸管理范围内影响海塘及涵闸安全的各类建筑物、... 第三十条 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三十条 建设跨塘、穿塘、临塘的码头、厂房、油库、冷库、涵闸、桥梁、道路、渡口、船闸、船坞、管道缆线等设施,应当符合...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破塘开缺或者新建闸门。 因实施重大建设项目等原因,确需破塘开缺的,发展和改革部门按...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除防汛抢险、海塘管理专用和特殊情况需要通行的车辆外,禁止其他机动车辆在海塘上行驶。 海塘兼作公路的,应当...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海塘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保持二线海塘和隔堤的完整、连续、封闭,不得废弃或者改变原设计功能。确需废弃或者改变...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御潮要求和当地海塘的实际情况,制定抢险预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 海塘紧急防汛抢险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根据抢险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定期对海塘安全进行鉴定。每年汛前、汛后和风暴潮以后应当各进行一...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 水文、气象、海洋与渔业、滩涂围垦等部门应当加强协作,按照规定对沿海风、潮、浪进行观测和预报。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八条 海塘建设资金根据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地方财政和受益者合理负担。 海塘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大... 第三十九条 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九条 海塘的日常维护和管理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别承担: (一)海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每年收取的水利建设... 第四十条 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条 因风暴潮等自然灾害超过海塘防御标准,造成海塘损毁的,海塘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海... 第四十一条 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一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建设海塘。捐资的款项应当专项用于海塘建设和维护。 第四十二条 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二条 用于海塘建设、维护和管理的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建设、维护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海塘建设、维护和管理资金的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 第四十五条 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照... 第四十六条 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从事工程设施... 第四十七条 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 第四十八条 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海塘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中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依法执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 第四十九条 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