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海塘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保持二线海塘和隔堤的完整、连续、封闭,不得废弃或者改变原设计功能。确需废弃或者改变原设计功能的,应当按照规定由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