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御潮要求和当地海塘的实际情况,制定抢险预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和承担抢险任务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海塘抢险预案的规定,科学安排,严密组织,做好各项准备;对遭受台风袭击受损的海塘应当及时进行修复、加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和承担抢险任务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海塘抢险预案的规定,科学安排,严密组织,做好各项准备;对遭受台风袭击受损的海塘应当及时进行修复、加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