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定期对海塘安全进行鉴定。每年汛前、汛后和风暴潮以后应当各进行一次检查,发现工程缺陷及时进行修复。
每十年或者特大风暴潮后,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海塘设计的潮浪指标进行复核。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复核后的潮浪指标和塘前涂面高程、海塘状况(包括沿塘涵闸),对海塘安全重新进行鉴定,未达到设计标准的海塘,其主管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加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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