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八条 海塘建设资金根据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地方财政和受益者合理负担。
海塘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大对海塘建设的资金投入,根据实际需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海塘建设。
海塘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大对海塘建设的资金投入,根据实际需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海塘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