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九条

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九条 海塘的日常维护和管理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别承担:
(一)海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每年收取的水利建设基金中安排一定的资金;
(二)海塘所在地人民政府在地方财政中专项安排;
(三)海塘受益范围内的城镇居民和农户,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义务。
专用海塘的建设、维护和管理费用由专用单位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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