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 水文、气象、海洋与渔业、滩涂围垦等部门应当加强协作,按照规定对沿海风、潮、浪进行观测和预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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