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破塘开缺或者新建闸门。
因实施重大建设项目等原因,确需破塘开缺的,发展和改革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审批或者核准时,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破塘开缺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期限和等级标准对海塘进行修复。
确需新建闸门的,应当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规定期限内完工,并与海塘等级标准相适应。
因实施重大建设项目等原因,确需破塘开缺的,发展和改革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审批或者核准时,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破塘开缺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期限和等级标准对海塘进行修复。
确需新建闸门的,应当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规定期限内完工,并与海塘等级标准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