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海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组织地拆除在海塘及沿塘涵闸管理范围内影响海塘及涵闸安全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