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三十条

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三十条 建设跨塘、穿塘、临塘的码头、厂房、油库、冷库、涵闸、桥梁、道路、渡口、船闸、船坞、管道缆线等设施,应当符合海塘建设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不得影响海塘安全,妨碍海塘抢险;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按照分级管理权限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前款所列工程施工,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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