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海塘的日常维护和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一、二级海塘和保护重要目标的三级海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
(二)保护特定目标的专用海塘,由专用单位负责;
(三)其他海塘由海塘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除流域性水闸外,对海塘沿线的涵闸实行塘闸统一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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