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三条 一至四级海塘建设项目,应当实行施工监理制度。有条件的地方,也应当对五级海塘建设项目实行施工监理制度。海塘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水利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