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一条 海塘的设计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一、二级海塘应当由具有乙级以上水利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二)三、四、五级及无等级海塘应当由具有丙级以上水利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一)一、二级海塘应当由具有乙级以上水利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二)三、四、五级及无等级海塘应当由具有丙级以上水利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