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四条 海塘建设项目竣工后,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的规定,由批准立项部门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应当采取措施,限期达到设计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