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海塘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海塘的受益范围或者重要程度,确定相应的管理机构或者专门人员,负责海塘的日常巡查和维护的具体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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