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各级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海塘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有关科研单位应当加强对海塘工程的科学研究,提高海塘工程技术水平,增强海塘工程抗御风暴潮的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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