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海塘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海塘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塘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海塘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辖区内海塘建设、维护和管理的日常工作。
专用海塘由专用单位负责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海塘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塘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海塘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辖区内海塘建设、维护和管理的日常工作。
专用海塘由专用单位负责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