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海塘抢险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塘设施和依法参加海塘抢险的义务。
对在海塘建设、维护、管理和抢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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