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海塘建设总体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根据防洪御潮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征求海塘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海塘建设总体规划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并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有关规划相协调。
海塘建设总体规划应当确定海塘等级、御潮标准、封闭线布置以及排涝涵闸、二线备塘、隔堤、防护林、抢险道路等设施的布局,明确海塘建设用地及规划保留区的范围。
海塘建设总体规划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并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有关规划相协调。
海塘建设总体规划应当确定海塘等级、御潮标准、封闭线布置以及排涝涵闸、二线备塘、隔堤、防护林、抢险道路等设施的布局,明确海塘建设用地及规划保留区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