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海塘损毁的,依法赔偿损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