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海塘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中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依法执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