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