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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