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海洋生态保护

第二十条

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海洋生态保护 第二十条 沿海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特点,建设海岸防护设施、沿岸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对海岸侵蚀和海水入侵地区进行综合治理。
从事填海工程的,应当采取先围后填的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的固体废弃物填海、围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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