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海洋生态保护
第十九条
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海洋生态保护 第十九条 沿海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下列区域的保护:
(一)南麂列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
(二)象山韭山列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三)舟山五峙山列岛鸟类省级自然保护区;
(四)舟山嵊泗马鞍列岛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
(五)舟山普陀中街山列岛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
(六)依法批准的其他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以及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一)南麂列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
(二)象山韭山列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三)舟山五峙山列岛鸟类省级自然保护区;
(四)舟山嵊泗马鞍列岛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
(五)舟山普陀中街山列岛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
(六)依法批准的其他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以及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