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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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海洋资源,改善海洋环境,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第二条
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本省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本省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本省管辖海域海洋...
第三条
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海洋环境保护应当统筹规划,实行开发与保护、损害与担责、维护与受益相结合的原则。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
第四条
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简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同)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所...
第五条
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拟定本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
第七条
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相邻沿海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家有关机构的合作,共同做好长江三角洲近海海域及浙闽相邻海域海...
第八条
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省环境保护、海洋等有关部门根据本省海洋环境质量状况和经济、技术条件,可以对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
第九条
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组织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实行海上联合执法。
第十条
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在巡航监视中发现污染事故或者有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时,应当予以...
第十一条
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加大对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生态建设的资金投入,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沿海县级...
第十二条
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按照陆海统筹、专司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全省海洋环境监测网络,纳入生态省建设体系。
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
第十三条
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向社会提供海洋环境调查监测资料的监测单位,必须依法设立并通过海洋方面的专项计量认证。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需...
第十四条
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赤潮监测、监视、预警、预报和信息管理,发生赤潮时,应当将获得的赤潮信息及时向同级人民...
第十五条
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海洋、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重大海上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和本省实际,制定本省重大海上污染事...
第十六条
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处理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损害...
第十七条
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接到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根据情况启动污染事故处理应急计划。
发生重大海洋...
第三章 海洋生态保护
第十八条
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海洋生态保护 第十八条 具有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海洋开发利用特殊需要的区域,可以划定为海洋特别保护区。
海...
第十九条
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海洋生态保护 第十九条 沿海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下列区域的保护:
(一)南麂列岛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
(二)象山韭...
第二十条
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海洋生态保护 第二十条 沿海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特点,建设海岸防护设施、沿岸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对海岸侵蚀...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海洋生态保护 第二十一条 省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等有关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生态环境特点,编制...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章 海洋生态保护 第二十二条 因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需要引进境外海洋动植物物种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先在指...
第四章 防治污染物的污染损害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防治污染物的污染损害 第二十三条 逐步实行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管辖海域环境容量、海洋功能区划和国家...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防治污染物的污染损害 第二十四条 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申报有关污染物排放资料。接受污染物排放申报的...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防治污染物的污染损害 第二十五条 沿海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所管辖海域环境容量和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实...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防治污染物的污染损害 第二十六条 港口、码头、船舶修造(拆)厂、海滨旅游点等使用海域或者海岸线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向海域排放...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防治污染物的污染损害 第二十七条 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船舶垃圾接收以及船舶清舱、洗舱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接收处理...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防治污染物的污染损害 第二十八条 来自有疫情发生的港口的船舶,需要处理垃圾、生活污水、压舱水等污染物的,应当按规定申请有关部门进...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防治污染物的污染损害 第二十九条 从事散装油类和有毒液体装卸、运输等作业,应当遵守操作规程,落实有效防污措施;可能造成油类严重污...
第三十条
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防治污染物的污染损害 第三十条 船舶发生海难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损害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采取强制清除、打捞或...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防治污染物的污染损害 第三十一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划定近海海域养殖区域,确定限养区和准养区。
海水养殖应当采...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防治污染物的污染损害 第三十二条 严格控制向海域倾倒废弃物。确需倾倒的,应当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倾废许可证,接受海洋行政主...
第五章 防治工程建设项目的污染损害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防治工程建设项目的污染损害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符合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防治工程建设项目的污染损害 第三十四条 海水养殖、人工鱼礁建设等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的专项规划上报审批前,有关规划编制机关应当按照...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防治工程建设项目的污染损害 第三十五条 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防治工程建设项目的污染损害 第三十六条 环境保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批准决定。批准环...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防治工程建设项目的污染损害 第三十七条 海岸、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因工程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防治工程建设项目的污染损害 第三十八条 海洋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使用者,应当及时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或者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废弃构...
第三十九条
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防治工程建设项目的污染损害 第三十九条 严格控制在半封闭海湾、入海河口兴建影响潮汐通道、行洪安全以及明显降低水体交换能力和纳潮量...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收缴...
第四十二条
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收回,所需费用由养殖者承担,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第四十三条
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接收单位接收未经卫生处理...
第四十四条
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可...
第四十五条
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海洋监察机构行使。
第四十六条
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人,应当消除危害,并向受损害方赔偿损失。
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规定进行...
第四十七条
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由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