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防治工程建设项目的污染损害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防治工程建设项目的污染损害 第三十六条 环境保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批准决定。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后评价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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