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防治工程建设项目的污染损害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防治工程建设项目的污染损害 第三十五条 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接受委托为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进行实地调查,引用的海洋环境资料应当真实、可靠,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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