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防治工程建设项目的污染损害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防治工程建设项目的污染损害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符合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环境保护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