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防治污染物的污染损害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防治污染物的污染损害 第三十一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划定近海海域养殖区域,确定限养区和准养区。
海水养殖应当采用科学的养殖方式和合理的养殖密度,控制和治理近海海域养殖污染。
海水养殖投入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和安全使用标准。禁止使用国家或者省明令禁止的海水养殖投入品。
海上养殖生产、生活废弃物应当运至陆地作无害化处理,不得弃置海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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