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防治污染物的污染损害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防治污染物的污染损害 第二十九条 从事散装油类和有毒液体装卸、运输等作业,应当遵守操作规程,落实有效防污措施;可能造成油类严重污染的,应当在作业现场设置围油栏。
沉船打捞前,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向打捞单位提供船舶的有关资料和污染物的装载情况。打捞单位在作业前应当制定防治污染物方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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