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防治污染物的污染损害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防治污染物的污染损害 第二十八条 来自有疫情发生的港口的船舶,需要处理垃圾、生活污水、压舱水等污染物的,应当按规定申请有关部门进行卫生处理。未经卫生处理的,接收单位不得接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