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防治污染物的污染损害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章 防治污染物的污染损害 第三十二条 严格控制向海域倾倒废弃物。确需倾倒的,应当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倾废许可证,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