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防治工程建设项目的污染损害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章 防治工程建设项目的污染损害 第三十四条 海水养殖、人工鱼礁建设等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的专项规划上报审批前,有关规划编制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组织环境影响评价,并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草案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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