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海洋监察机构行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